福建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闽医大〔2021〕69号)

信息来源: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发布时间:2022-02-18浏览次数:2040

福建医科大学文件

 

闽医大〔2021〕69号




关于印发《福建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学院(研究院(中心)、各附属医院:

2021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福建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医科大学     

2021年4月19  

 

 

 

 

福建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维护仪器设备安全完整,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类仪器设备,均属国有资产,产权属于学校,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党费、工会费、基金、等)及进入渠道(采购、自制、接受捐赠等)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学校经费购置,实际由附属医院使用的仪器设备,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各相关附属医院应当指定专门处室对该设备资产实行归口管理,指定专人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申购、验收、使用、开放共享、效益评价维护维修、处置等全过程实行科学管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出发,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保障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等工作服务。

 

第二章 管理范围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仪器设备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校、院(部、研究所、中心等,以下简称各单位)二级管理体制,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按学科归口学院管理。

第七条 凡单价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含)、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均纳入本办法管理。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可独立使用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低值固定资产由各单位负责验收建账,参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其中,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的仪器设备按贵重仪器设备管理。

第八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根据固定资产配置预算标准对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进行审核,负责仪器设备验收、建账、调剂、报废、报失处置和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组织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与验收工作;负责组织检查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组织实施贵重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评价工作,推动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第九条 各单位是仪器设备管理的责任单位,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承担监管责任。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设备管理相关环节审核,落实本单位设备论证、购置、验收、使用、开放共享、效益评价、维修维护、处置等各项工作组织,加强设备管理监督。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计划、论证与购置

第十条 为了加强财务预算管理,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率,凡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的学校各类资金,均应纳入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配置应以专业和重点学科发展规划中的实验室和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为主要依据,做到全校统筹计划、合理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购置。购置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从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利用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

第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论证与审批程序:

1.申购单位提出论证申请,填写《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初审。

2.初审通过后,采用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实施可行性论证。专家组由3名以上(含)相关学科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或仪器设备专家组成,来自申购单位的专家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论证工作按拟购贵重仪器设备的预算金额范围分级组织进行。

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 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论证专家不少于3人。

2)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的仪器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论证专家不少于5人。

3.可行性论证通过,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的单位负责人须对《论证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论证专家组须对专家评审意见及结论负责;申购单位和申购人须对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第十四条 仪器购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时,需提出变更申请。贵重仪器设备经专家重新论证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按国家法律法规、福建省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的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须报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专员办)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四章 验收与建账

第十六条 为维护我校利益,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不论经费来源,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进行验收。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工作,原则上到货60天内完成验收。合同对验收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验收以中标文件及采购合同为依据,分为初步验收与最终验收两个阶段。

第十八条 初步验收包括开箱验收和技术验收两部分,主要由使用单位实施:

1.开箱验收主要包括检查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拆箱后仪器设备有无破损,生产厂家、型号、规格、配置和数量等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以及其他随机资料等是否齐全(必要时应进行开箱过程的现场录像和拍照)。

2.技术验收主要是指通过对仪器设备的运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通调等)和仪器检测等方法,检验其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根据初步验收情况填写验收报告,并成立至少3人的验收小组进行设备的最终验收。验收小组可由项目负责人、相关技术专家、操作人员或管理人员等组成。最终验收工作按购置金额范围分级组织进行:

1.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最终验收工作由院(部、研究所、中心等)负责组织实施

2.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或同一合同同一用户单批次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其最终验收由使用单位发起验收申请,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及相关部门、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共同实施。

第二十条 对于未能通过验收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做好记录,及时上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相关单位与供应商交涉、商讨并形成双方认可、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必要时,做好法律规定的相应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建帐、报账手续。仪器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合同规定的保修期,享受相应的服务和技术保障。

 

第五章 日常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检查仪器设备账、卡、物相符情况;统计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抽查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记录及档案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清查核对,相关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各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按学校要求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购置、获赠、维保、调剂、报损、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设备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设备资产盘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情况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抽查,发现账、卡、物不相符,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加强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保养工作,随时监测设备使用状况,定期检修,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按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遇到机构改革、人员变动等情况,应及时办理调拨、领用人变更等手续。离(退)休、调出以及长期出国(一年以上)等各类人员,须在办妥仪器设备账、物的移交手续,并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中,杜绝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和丢弃等行为的出现。

第二十七条 免税的进口仪器设备在监管年限内受海关监管。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不允许转让或出售;对于不经过海关核准自行转让或者出售的,海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条例进行处理,各相关单位需承担法律责任。在监管年限内产权关系或使用地点发生变更的,须报海关审批;接受单位不具备免税条件的,须照章纳税。设备运到外地使用的,须报海关审批。

第六章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投入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运行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明示。

第二十九条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选派业务能力强、专业对口、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工作调动,应做好接替人员的培训和交接工作。

三十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技术档案,认真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组织开展仪器设备的操作培训,促进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贵重仪器设备必须逐台建立完整的设备档案,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务必按规定建档。应归档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贵重仪器设备的立项、购置、验收、使用、维修、维护等环节的文件材料。

第三十二条 纳入使用效益评价范围的贵重仪器设备均应及时详细记录其使用情况、有效机时、维修情况、事故情况等日常工作记录,保证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连续性与完整性。

第三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一律不准自行拆卸或解体使用。如确有必要,应得到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否则将作为责任事故追究。

第三十四条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外借,若确需借出存放地使用时,须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外借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借出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十贵重仪器设备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对校内外开放,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第三十六条 为做好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单价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的科研贵重仪器设备,除特殊原因外,原则纳入“福建省大型科研设施仪器管理服务平台”与福建医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鼓励其余贵重仪器设备纳入平台管理。平台采集相关数据将作为设备使用效益评估、人员绩效考核等工作重要依据

 

第七章贵重仪器设备的效益考核

第三十七条 为切实提高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对贵重仪器设备实行年度效益评价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促使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三十八条纳入考核范围的贵重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教学、科研用途的仪器设备,不包括软件、运输工具(如车辆、电梯等)、水电设施设备(如电机、变压器等)、电子类设备(如多媒体设备、服务器、集群、存储、网络、通信设备等) 以及部分不宜开放共享、不易统计机时的仪器设备(如制冷系统、样品存储设备等)等。

第三十九条 投入使用时间不足1年的贵重仪器设备,不纳入考核范围;使用时间达10年以上,因技术落后、性能下降等原因已无法满足正常教学科研工作要求的贵重仪器设备,经使用单位申请、学校认定后可不纳入考核范围。

第四十条贵重仪器设备评价内容根据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方向分为教学型和科研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方向以建账时在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中登记的使用方向为准。

第四十一条 使用效益评价的具体内容,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从使用机时、设备管理、科研成果、功能利用与开发、人才培养与服务收入六个方面对贵重仪器设备进行考评。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对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要求及学校开放共享工作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各考核指标及权重。

第四十三条 单价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为学校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由学校组织考核评价。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下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为学院(部、研究所、中心)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由学院(部、研究所、中心)参照学校对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方式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学校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每两年进行一次,具体工作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第四十五条 评价工作采取单位自评与学校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分为实验室自查、单位自评和学校评价三个阶段:

1.实验室自查。实验室对贵重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情况进行总结,并做好填报数据支撑材料的收集、统计工作。

2.单位自评。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贵重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进行全面检查,对每台贵重仪器设备填报的各项数据按有关要求进行审核,提出自评等级并上报学校。

3.学校评价。学校组织有关专家,对学校所管贵重仪器设备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作出综合评价结论。在专家组核查基础上,对全校贵重仪器设备考核结果进行统计汇总。

第四十六条 按照贵重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将贵重仪器设备评定为四个等级,即: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价结果将在校内网站公布,并作为所在单位今后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贵重仪器设备,学校将给予其管理单位及人员各方面的政策支持。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管理单位,学校将对其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第四十八条 长期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贵重仪器设备,学校将收回并调拨到合适的单位使用。

第四十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购置使用、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以及填报数据弄虚作假、数据严重失实的单位,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复查。对严重失职者,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调剂与报废

第五十条 学校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发起验收申请、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有权重新进行调配。机构调整、合并、变更时,原单位要及时进行设备核查清理工作,核查无误后,在学校统一协调下,新旧单位办理设备调拨手续。对于因此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仪器设备的调剂,须经交接双方(院、部、处等)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报送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并办理调拨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慎重对待仪器设备的报废工作。维修后能使用的尽量维修,能调剂使用的尽量不做报废,做到物尽其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教学科研要求的最低标准和需要;

2.超过折旧年限且主要部件已经磨损老化,或虽未达折旧年限,但确实无法继续使用的特殊的易损耗仪器设备。设备折旧年限标准参照财政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执行。

3.因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例:修复费用超过新购价值50%或以上);

4.设备的安全与环境标准不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使用标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又不能改造达标的设备;

5.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6.国家明确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五十三条 凡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发起申请,按拟报废设备原值范围分级组织报废技术鉴定,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单位负责组织3~5名专家(副高级以上、至少一名非使用单位专家)组成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形成技术鉴定报告。

2.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的贵重仪器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3~5名相关专家组成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形成技术鉴定报告。

第五十四条 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单批次报废仪器设备原值20万元以下的,提交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统一处置待报废的仪器设备在处置前要保持结构完整,账、物相符,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第九章 损失与赔偿

第五十五条 学校全体师生员工都应自觉爱护仪器设备,发生仪器设备丢失时,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损坏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和重大事故,应积极保护现场,由学校负责组织审查,专案处理。

第五十六条 属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应予以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3.因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4.因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5.因私使用或不按学校规定将设备搬离单位使用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6.其他人为因素造成损坏、丢失的。

第五十七条 属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的证实,可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难度大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检修、试运行等),事前经过批准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而发生的损坏;

2.因仪器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由于无法预防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4.在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发生的仪器设备被盗,已向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并有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第五十八条 仪器设备赔偿计价标准为:

1.超过仪器设备折旧年限的,按原值*2%计价赔偿;

2.未超过仪器设备折旧年限的,按净值+原值*2%计价赔偿。

第五十九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赔偿外,要根据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检讨等。对一贯责任心不强,不爱护公物,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者,事故发生后瞒报、虚报、互相推诿责任,态度恶劣者,应予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 直属附属医院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医疗设备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 原《福建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闽医大〔2003〕文343号、《福建医科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暂行规定》(闽医大〔2014〕216号《福建医科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闽医大〔2003〕文342号)、《福建医科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闽医大〔2015〕21号)、《福建医科大学仪器设备转让、变卖、报损、报废的管理办法》(闽医大〔2003〕文341号、《福建医科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标准及技术鉴定的补充规定(试行)》(医大设备〔2011〕25号同时废止。

 

 

 

 

 

 

 

 

 

 

福建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4月19日印发